中共三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三人才领〔2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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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台州人才新政三十条>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县直属各单位党组织,在三门省市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现将《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人才新政三十条>的通知》(台市委发〔2017〕10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由县委人才办负责解释。原印发的《关于扶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三县委〔2012〕3号)、《关于明确我县落实〈台州市重点创新团队推进计划实施办法〉等5个重点政策中有关奖励扶持经费标准的通知》(三县委办〔2012〕70号)、《关于印发〈三门县“500精英计划”扶持政策兑现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三人才领〔2014〕2号)、《三门县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三人社〔2014〕34号)、《关于印发〈扶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补充规定的通知》(三人才领〔2015〕1号)自行废止。其他我县已发布的各项人才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中共三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