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三门商会规章制度
1、杭州市三门商会财务管理办法
2、杭州市三门商会会员管理办法
3、杭州市三门商会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
4、杭州市三门商会文件档案管理办法
5、杭州市三门商会会员大会制度
6、杭州市三门商会会长办公会议制度
7、杭州市三门商会理事会会议制度
8、杭州市三门商会会长、副会长任免办法
9、杭州市三门商会会员服务办法
10、杭州市三门商会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杭州市三门商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商会经费的使用,使商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杭州市三门商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会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由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商会财务审核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商会的经费来源为会费收入、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商会的会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1、普通会员交纳会费600元/年;
2、理事交纳会费2000元/年;
3、副会长交纳会费10000元/年;
4、常务副会长交纳会费20000元/年;
5、会长交纳会费40000元/年。
会费由秘书处财务人员统一收取,开具收据并入账。
第四条 商会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1、日常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印刷费、房租费、水电费等开支;
2、会务费及商会活动费,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商会举办各种会议以及讲座、经验交流表彰会等其他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福利费;
4、差旅费;
5、社会捐献、赞助等慈善事业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6、接待费;
7、商会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和各项工作的支出,与商会有关的其他正常开支。
第五条 商会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各一名,分工负责。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编报会计报表;出纳人员负责登记会费等各种收入和其他款项的收缴,经费支出,办理银行存款和现金收付,检查票据,每月向秘书长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条 秘书长负责财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财务人员在工作上应接受秘书长的监督管理和工作安排。商会财务人员需要兼职的,由秘书长负责其兼职工作的安排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秘书处负责编制年度收支计划,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第八条 经费使用实行审批制。
日常办公费、工作人员工资,秘书处应在编制年度收支计划中列明,经理事会审定后,由秘书处按照年度计划执行。
会务费及商会活动费、接待费分别做出专项预算,由常务会长会议审定。
其余费用,按照如下权限逐项审批:不满3000元(不含)的由秘书长签核;3000元(含)至10000元(不含)的支出由分管常务副会长签核;10000元(含)以上的支出由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方可支出。以上各种开支必须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经财务审核、秘书长签字后,按照权限范围审批报销。
各项费用支出须有原始凭证,并在正式票据上注明用途。
第九条 商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购置固定资产的,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权限逐项审批。
第十条 财会人员要建立财务档案,妥善保管各种财务资料,不得遗失。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实行公开、透明、各项费用支出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每年报告一次,接受广大会员的监督审查。
秘书处应于每年的一月报告上一年度的年度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并经本年度第一届理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商会换届之前,应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定之日起施行,由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杭州市三门商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商会会员的管理,依据《杭州市三门商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三门籍人士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为主要投资者的在杭经济组织,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4、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5、 拥护本会的章程;
6、 三门籍人士在杭州创办的经济组织;
7、 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3、有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优惠待遇的权利;
4、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有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给予帮助和支持的权利;
6、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7、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8、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9、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10、积极向本会提供信息、为本会活动提供方便条件;
11、对本会不宜公开的事项进行保密;
12、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3、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不参加本商会活动,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
第八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杭州市三门商会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商会各类印章的管理,根据《杭州市三门商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商会印章、商会领导公务私章及其他专用印章。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统一由商会秘书处根据国家办法刻制。
第四条 商会秘书处是商会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秘书处应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印章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监印人(负责印章保管和使用的人员称为监印人员,下同)对未经主管领导同意准予用印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后果自负。
第六条 对不符合办法的用印,监印人员应提出异议并向分管领导报告。要提高警惕,严防私用、盗用印章。
第七条 监印人员对各类印章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八条 监印人员交接时,应拓具印模样本列册专案移交。
第九条 印章遗失应立即向秘书长报告,由秘书处依法更换印章。
第十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商会印章代表商会的法定名称,体现商会的权力、凭信和职责,对内对外使用。
(二)专用印章是商会为履行自己的某一项专门业务而使用的印章,专用印章应刊有专门的用途,如“财务专用章”等。专用印章仅限于在印章上刊明的用途范围内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程序
商会印章的使用,必须经主管副会长或会长批准,填写用印登记表,监印人凭商会领导签字,经确认无误后,加盖商会印章。经会长授权,秘书长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批准用章使用。
第十二条 监印人员用印时应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核实、清点用印数量。
第十三条 用印应当逐一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发往单位、文件标题、份数、用印部门、批办人、经办人。
第十四条 监印人员盖章时要规范,使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印章不能歪斜或者颠倒。以单位名义发出的公文、公函必须在落款处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五条 所有需要商会加盖印章的公文、公函、协议书、合同书以及各种报表、申报材料等,商会要统一编号,分类登记,以备查阅、存档。
第十六条 使用带存根的商会介绍信,应盖两处印章,一处在公函连接线上,一处在单位落款处。凡在落款处加盖的印章,都要“骑年盖月”。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
第十七条 印章必须在商会内使用,印章不能脱离印章管理人员的监督。各级领导不能私自用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杭州市三门商会文件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本会档案资料的原始性、真实性和安全性,保障本会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杭州市三门商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资料的范畴
1、财务资料。会计、出纳所记载的一切帐薄、原始凭据,所有财务报表、报销凭据、银行往来凭证,所有收支凭证等。
2、会议资料。提交会议(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等研究讨论的文件,以及会议议程、会议决议、会议纪要等。
3、会员资料。会员提供的入会申请表、会员证照复印件、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
4、文件资料。商会上报、下发的所有正式文件、函件,商会接收到的政府部门、兄弟商会等单位、个人的文件、函件。
5、组织相关活动的资料。商务沙龙、信息交流,各种座谈会、茶话会、联欢会、团拜会、投资考察、培训学习、旅游交友等。
6、其他应当属于档案资料的材料。
第三条 秘书处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查阅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各分管专项工作的人员,负责在完成每一件工作后,及时汇总资料,按要求整理归档。
第五条 有关人员查询、使用档案资料时,应予登记;重要资料的查询,应报秘书长审批;办公室应确保档案资料不丢失、不损坏。
第六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杭州市三门商会会员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工作,依据《杭州市三门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大会出席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进行记录,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八条 凡涉及选举或修改章程事宜,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由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杭州市三门商会会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各会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杭州市三门商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由会长指定一名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召集,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召集,可提前或者推迟。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召开专题会议,由分管会长主持,相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1、研究本会年度工作计划,每半年度的工作安排;
2、就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免做出研究,提交理事会决定;
3、审查批准本会组织变动和人事安排;
4、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提交理事会审定;
5、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会议研究表决性的议题,须有2/3以上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全体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秘书处应至少提前三天将会长办公会议具体时间、地点、议题等有关安排通知与会人员,以便做好准备,提高会议效率。
第八条 商会另设立常务会长办公会议,作为会长办公会议的常设机构,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组成,秘书长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由会长指定一名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九条 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会长召集,可提前或者推迟。
第十条 常务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1、根据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理事会的决议精神,结合商会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目标、工作标准,限定工作任务完成的时限;
2、审议批准秘书处提出的工作计划以及重要商会活动规划方案;
3、定期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汇报;
4、决定召开会长办公会、理事会,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5、根据秘书处提出的建议,决定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聘用、解聘;
6、增补理事;
7、其它需要常务会长办公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杭州市三门商会理事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 依据《杭州市三门商会章程》的规定和要求,为使理事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参加成员为全体理事,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为当然理事。
第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会长办公会议召集,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六条 秘书处应提前五日将会议具体时间、地点、议题等相关事项通知与会人员,以便做好准备,提高会议效率。
第七条 会议形成决议的,应向会员通报。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杭州市三门商会会长、副会长任免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商会会长、副会长任免条件、程序,确保商会规范化运作,依据《杭州市三门商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含常务副会长)。
第三条 商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 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 会长、副会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六条 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七条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依据《杭州市三门商会章程》选举产生。副会长的增补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经2/3以上理事表决同意通过,表决可采取会议或通讯等形式。
第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九条 副会长根据会长的授权,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常务副会长根据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安排,分工负责,在分管的范围内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经1/5以上理事或常务会长会议提议,依产生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因自身原因辞职的,应提前三个月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市三门商会会员服务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反映会员心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妥善处理和解决会员在生产经营活动或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依据《杭州市三门商会章程》,特制定为会员服务办法及程序。
第二条 商会依照《杭州市三门商会章程》及商会规章制度为会员提供服务。会员有需要的,亦可以请求商会提供专项服务。
第三条 商会在以下几个方面为会员提供服务:
1、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2、加强会员企业间、本会企业与区域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商会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
3、加强宣传,提高商会的知名度和三门人的整体形象;
4、为本会企业及三门创业人士来杭州发展提供良好服务。
第四条 会员请求商会提供专项服务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系本商会会员;
2、会员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经自身努力而解决不了,须由商会帮助协调才能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3、会员在生活中遇到的经自身努力而解决不了,须由商会帮助协调才能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会员请求商会提供专项服务的,应书面提出申请,紧急情况下也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等简易形式提出。
第六条 秘书处在接到会员申请后,应及时登记,根据相关条件决定是否受理,并回复会员。秘书处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会员不予受理。
第七条 秘书处在受理会员的申请后,应及时向会长、分管常务副会长汇报,并根据相应指示处理。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行处理。
第八条 秘书处在处理过程中,应与会员多交流、多沟通,做好跟踪服务,并在处理完毕后二日内将结果向会员回复。
第九条 商会的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文印费、交通费、咨询费等,由会员自行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杭州市三门市商会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使工作人员管理有章可循,充分发挥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杭州市三门商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商会工作人员包括专职工作人员、兼职工作人员。
专职工作人员应与商会订立全日制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国家规定获取劳动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
兼职工作人员不与商会建立劳动关系,原则上不领取报酬。
第三条 由会长(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人事管理,秘书处根据会长的授权对商会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条 工作人员的奖励与惩处,根据岗位职责、工作表现、考核结果等,由秘书处负责,报会长批准。
第五条 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人计划,报会长审定,由秘书处实施招聘,招聘结果报会长审定批准。
第六条 工作人员表现突出的,可以根据其工作情况分别给予口头表扬、颁发奖励证书或奖金等奖励。
第七条 工作人员工作表现不良的,可以根据其工作情况分别给予口头批评教育、减薪降职(限专职工作人员)、解聘等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