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三门商会规章制度
杭州市三门商会规章制度
《杭州市三门商会财务管理和会费收取办法》
《杭州市三门商会会员管理办法》
《杭州市三门商会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
《杭州市三门商会文件档案管理办法》
《杭州市三门商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杭州市三门商会理事会会议制度》
《杭州市三门商会会长办公会议制度》
《杭州市三门商会会长、副会长任免办法》
《杭州市三门商会会员服务与活动管理办法》
《杭州市三门商会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杭州市三门商会档案管理制度》
《杭州市三门商会信息公开制度》
《杭州市三门商会证书管理、使用制度》
《杭州市三门商会自律公约》
杭州市三门商会财务管理办法
(修正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会财务管理,使商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确保全体会员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依据《杭州市三门商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本商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民间组织,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利和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商会财务工作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商会财务审核部门的监督。
秘书长负责财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财务人员在工作上应接受秘书长的监督管理和工作安排。商会财务人员需要兼职的,由秘书长负责其兼职工作的安排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财务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商会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各一名,分工负责。
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编报财务预算、编制会计报表,财务分析和会计档案的管理;
出纳人员负责登记会费等各种收入和其他款项的收缴,经费支出,办理银行存款和现金收付,检查票据,每月向秘书长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四条 财务会计人员的管理
1、会计、出纳财务人员应持有财务专业上岗证书和履行财务工作的资质,还须提供入职担保书,保密协议书 ,亲人联系表。
2、会计、出纳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在未办完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和中断会计工作。
3、交接包括移交本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实物及未了事项等。交接时要有财务部长参与监督。
4、会计、出纳财会人员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混乱和损失的,依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扣薪、解聘,触犯法律的送交执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 财务核算办法和规则
第五条 财务核算办法和规则
商会财务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财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 商会财务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商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2、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3、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4、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5、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6、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8、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第四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第七条 商会应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库存现金的管理
1、出纳人员必须做到日清月结,不得以白条抵库。财务负责人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2、出纳人员到银行提取大额现金,必须有财务部人员陪同前往。
3、现金支付范围:职员工资、各种津贴及奖金;出差人员差旅费;理事会同意用于会员救济、补助及其它支出;少量办公用品购置支出1000元以内等。
4、差旅费的借款,必须由出差人员填写借款申请单,按程序审批并核准后,方可借款。出差人员回来后一周内报销清帐。
5、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
6、日现金库存不能超过3000元。
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八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1、银行帐户必须按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商会业务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2、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两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长保管,法人章由财务副部长保管。
3、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4、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全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
第九条 银行支票的使用规定
1、领用银行支票,经办人必须填写付款审批单,经秘书长审核会签后送交会长核准。
2、会计人员出单后,出纳才能签发银行支票,登记银行支票号码、金额、收款人。
3、收到支票应及时办理入帐手续。
第五章 会费收支管理
第十条 商会的经费来源为会费收入、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商会的会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1、会员交纳会费【300】元/年;
2、理事交纳会费【1000】元/年;
3、副会长交纳会费【5000】元/年;
4、会长交纳会费【20000】元/年;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会员会费按届一次性收取。
会费由秘书处财务人员统一收取,开具收据并入账。
第六章 业务活动收支管理
第十一条 商会业务活动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1、日常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印刷费、房租费、水电费等开支;
2、会务费及商会活动费,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商会举办各种会议以及讲座、经验交流表彰会等其他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福利费;
4、差旅费;
5、社会捐献、赞助等慈善事业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6、接待费包括领导和来宾的接待、礼品等支出;
7、商会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和各项工作的支出,与商会有关的其他正常开支。
第十二条 经费使用实行审批制
日常办公费、工作人员工资,秘书处应在编制年度收支计划中列明,经理事会审定后,由秘书处按照年度计划执行。
会务费及商会活动费、接待费分别做出专项预算,由常务会长会议审定。
其余费用,按照如下权限逐项审批:
1、不满3000元(不含)的由秘书长签核;
2、3000元(含)至10000元(不含)的支出由秘书长或执行会长签核;
3、10000元(含)以上的支出由秘书长、执行会长、会长审核通过,方可支出。
以上各种开支必须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经财务审核、秘书长签字后,按照权限范围审批报销。
各项费用支出须有原始凭证,并在正式票据上注明用途。
第十三条 招待费用的使用及程序
1、招待费不得用于与商会无关的招待;
2、不得以个人名义用商会资金招待客人;
3、不得用商会资金为个人办事招待他人;
4、宴请客人最少有 1位副会长以上负责人作陪,原则上陪客人数不得超过客人人数。
5、需商会安排接待的,应由申请方以书面形式发函,并附参加人员名单,由执行会长、秘书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接待人员。
6、招待费用的标准由秘书处制定,报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七章 固定资产、存货管理
第十四条 存货是指商会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
1、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实际成本入账。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采购成本一般包括实际支付的采购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合理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2、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3、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商会的管理权限,经理事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对于盘盈的存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确认为当期收入;对于盘亏或者毁损的存货,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将净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4、期末,商会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存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确认存货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存货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2、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3、单位价值较高。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当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1、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确定其成本。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成本。
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制度规定确定其成本。
4、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制度规定确定其成本。
5、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确定其成本。
商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购置固定资产的,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权限逐项审批。
第八章 投资(实体、刊物)管理
第十七条 商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八条 商会刊物除了传达商会信息、新闻、活动等基本功能外,应尽量多的从商会会员本身的实际需求、商海服务等角度出发,研究和设计刊物栏目结构,注重商会刊物的实用性,做好内容的深度、厚度。通过商会的会刊,让更多的读者认识商会的作用,了解实用性,从会刊中体会到商会这个大家庭对会员单位的实际意义,学习到更多经商宝典及人脉交流。
稿源渠道:1、充足的稿源是杂志的保证。主要从外请编辑记者采编、通讯员及员工供稿、提供线索、专家约稿、优秀国内外文章摘编、编译等方面组织稿源;
2、转载部分国内外各类杂志的文章;
3、会员单位人物专访;
4、非会员单位软文广告。
经营策略:
1、暂定为双月刊,每期含采访、编辑、印刷发行成本3万元;
2、以广告收入为主,采用冠名、直接广告、软文、赞助或者其他活动增加会刊收入。
第九章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本商会不设分支机构。
第十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本商会预算内开支(包括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工资、差旅费、)由秘书长审核后,送交会长审批报销;预算外开支(包括大型会议、广告、公益活动、招待、固定资产购置及修理等)由秘书处书面提出申请,上报常务理事会集体研究审批后,由会长审批报销。
第十一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社团会费票据责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计划、领购、核销、保管和年检等票据管理基础工作。票据专管员是票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秘书长是票据管理的责任领导。
按规定使用社团会费票据。会费票据领用、发放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建立健全的票据管理帐目,对票据的领发要及时进行登记、销号。票据帐中应记录领取票据的票种、号码、数量、合计金额、结存票证。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编制与财务分析
第二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以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则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商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应予披露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商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单位自行规定。商会在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采用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确认与计量原则。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相对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而言可以适当简化,但仍应保证包括与理解中期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业务活动情况及其现金流量相关的重要财务信息。
第二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张报表:
1、资产负债表;
2、业务活动表;
3、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六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2、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成员和员工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3、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4、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5、受托代理业务情况的说明,包括受托代理资产的构成、计价基础和依据、用途等;
6、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7、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8、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9、接受劳务捐赠情况的说明;
10、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11、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财务分析报告
每半年编制一次商会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做出说明:
1、商会的宗旨、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
2、商会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下一会计期间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
3、对商会业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会人员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建立财务档案,妥善保管各种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不得遗失。
第二十九条 商会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商会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需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商会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三十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财务管理实行公开、透明、各项费用支出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每年报告一次,接受广大会员的监督审查。
秘书处应于每年的一月报告上一年度的年度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并经本年度第一届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商会换届之前,应进行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定之日起施行,由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杭州市三门商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商会会员的管理,依据《杭州市三门商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三门籍人士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为主要投资者的在杭经济组织,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4、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5、 拥护本会的章程;
6、 三门籍人士在杭州创办的经济组织;
7、 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3、有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优惠待遇的权利;
4、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有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给予帮助和支持的权利;
6、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7、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8、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9、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10、积极向本会提供信息、为本会活动提供方便条件;
11、对本会不宜公开的事项进行保密;
12、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3、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不参加本商会活动,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
第八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杭州市三门商会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商会各类印章的管理,根据《杭州市三门商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商会印章、商会领导公务私章及其他专用印章。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统一由商会秘书处根据国家办法刻制。
第四条 商会秘书处是商会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秘书处应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印章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监印人(负责印章保管和使用的人员称为监印人员,下同)对未经主管领导同意准予用印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后果自负。
第六条 对不符合办法的用印,监印人员应提出异议并向分管领导报告。要提高警惕,严防私用、盗用印章。
第七条 监印人员对各类印章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八条 监印人员交接时,应拓具印模样本列册专案移交。
第九条 印章遗失应立即向秘书长报告,由秘书处依法更换印章。
第十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商会印章代表商会的法定名称,体现商会的权力、凭信和职责,对内对外使用。
(二)专用印章是商会为履行自己的某一项专门业务而使用的印章,专用印章应刊有专门的用途,如“财务专用章”等。专用印章仅限于在印章上刊明的用途范围内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程序
商会印章的使用,必须经主管副会长或会长批准,填写用印登记表,监印人凭商会领导签字,经确认无误后,加盖商会印章。经会长授权,秘书长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批准用章使用。
第十二条 监印人员用印时应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核实、清点用印数量。
第十三条 用印应当逐一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发往单位、文件标题、份数、用印部门、批办人、经办人。
第十四条 监印人员盖章时要规范,使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印章不能歪斜或者颠倒。以单位名义发出的公文、公函必须在落款处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五条 所有需要商会加盖印章的公文、公函、协议书、合同书以及各种报表、申报材料等,商会要统一编号,分类登记,以备查阅、存档。
第十六条 使用带存根的商会介绍信,应盖两处印章,一处在公函连接线上,一处在单位落款处。凡在落款处加盖的印章,都要“骑年盖月”。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
第十七条 印章必须在商会内使用,印章不能脱离印章管理人员的监督。各级领导不能私自用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杭州市三门商会文件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本会档案资料的原始性、真实性和安全性,保障本会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杭州市三门商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资料的范畴
1、财务资料。会计、出纳所记载的一切帐薄、原始凭据,所有财务报表、报销凭据、银行往来凭证,所有收支凭证等。
2、会议资料。提交会议(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等研究讨论的文件,以及会议议程、会议决议、会议纪要等。
3、会员资料。会员提供的入会申请表、会员证照复印件、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
4、文件资料。商会上报、下发的所有正式文件、函件,商会接收到的政府部门、兄弟商会等单位、个人的文件、函件。
5、组织相关活动的资料。商务沙龙、信息交流,各种座谈会、茶话会、联欢会、团拜会、投资考察、培训学习、旅游交友等。
6、其他应当属于档案资料的材料。
第三条 秘书处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查阅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各分管专项工作的人员,负责在完成每一件工作后,及时汇总资料,按要求整理归档。
第五条 有关人员查询、使用档案资料时,应予登记;重要资料的查询,应报秘书长审批;办公室应确保档案资料不丢失、不损坏。
第六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杭州市三门商会会员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工作,依据《杭州市三门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大会出席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进行记录,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 凡涉及选举或修改章程事宜,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由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杭州市三门商会会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各会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杭州市三门商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由会长指定一名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召集,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召集,可提前或者推迟。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召开专题会议,由分管会长主持,相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1、研究本会年度工作计划,每半年度的工作安排;
2、就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免做出研究,提交理事会决定;
3、审查批准本会组织变动和人事安排;
4、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提交理事会审定;
5、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会议研究表决性的议题,须有2/3以上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全体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移动通讯或互联网通讯形式组织会议,采取移动通讯或互联网通讯形式表决的,秘书处需留存表决录音或截图,经电话通知超过24小时仍未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七条 秘书处应至少提前三天将会长办公会议具体时间、地点、议题等有关安排通知与会人员,以便做好准备,提高会议效率。
第八条 商会另设立常务会长办公会议,作为会长办公会议的常设机构,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组成,秘书长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由会长指定一名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九条 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会长召集,可提前或者推迟。
第十条 常务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1、根据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理事会的决议精神,结合商会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目标、工作标准,限定工作任务完成的时限;
2、审议批准秘书处提出的工作计划以及重要商会活动规划方案;
3、定期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汇报;
4、决定召开会长办公会、理事会,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5、根据秘书处提出的建议,决定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聘用、解聘;
6、增补理事;
7、其它需要常务会长办公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杭州市三门商会理事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 依据《杭州市三门商会章程》的规定和要求,为使理事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参加成员为全体理事,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为当然理事。
第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会议原则上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会长办公会议召集,可临时决定召开。遇特殊情况,经会长办公会议召集,可临时决定召开,也可采取移动通讯或互联网通讯形式组织会议。
第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采取移动通讯或互联网通讯形式表决的,秘书处需留存表决录音或截图,经电话通知超过24小时仍未表决的,视为弃权。另有表决规定的事项,依其规定。
第六条 秘书处应提前五日将会议具体时间、地点、议题等相关事项通知与会人员,以便做好准备,提高会议效率。
第七条 会议形成决议的,应向会员通报。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杭州市三门商会会长、副会长任免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商会会长、副会长任免条件、程序,确保商会规范化运作,依据《杭州市三门商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
第三条 商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 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 会长、副会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六条 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八条 副会长根据会长的授权,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常务副会长根据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安排,分工负责,在分管的范围内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九条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分别从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得票多者当选。常务副会长由会长等额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十条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经1/10以上理事或常务会长会议提议,依产生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因自身原因辞职的,应提前三个月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市三门商会会员服务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反映会员心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妥善处理和解决会员在生产经营活动或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依据《杭州市三门商会章程》,特制定为会员服务办法及程序。
第二条 商会依照《杭州市三门商会章程》及商会规章制度为会员提供服务。会员有需要的,亦可以请求商会提供专项服务。
第三条 商会在以下几个方面为会员提供服务:
1、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2、加强会员企业间、本会企业与区域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商会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
3、加强宣传,提高商会的知名度和三门人的整体形象;
4、为本会企业及三门创业人士来杭州发展提供良好服务。
第四条 会员请求商会提供专项服务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系本商会会员;
2、会员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经自身努力而解决不了政企矛盾、经济纠纷等困难和问题;
3、会员在生活中遇到的需商会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会员请求商会提供专项服务的,应书面提出申请,紧急情况下也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等简易形式提出。
第六条 秘书处在接到会员申请后,应及时登记,根据相关条件决定是否受理,并回复会员。秘书处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会员不予受理。
第七条 秘书处在受理会员的申请后,应及时向会长、分管常务副会长汇报,并根据相应指示处理。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行处理。
第八条 秘书处在处理过程中,应与会员多交流、多沟通,做好跟踪服务,并在处理完毕后二日内将结果向会员回复。
第九条 商会的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文印费、交通费、咨询费等,由会员自行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杭州市三门市商会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使工作人员管理有章可循,充分发挥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杭州市三门商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商会工作人员包括专制工作人员、兼职工作人员。专制工作人员应与商会订立全日制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国家规定获取劳动报酬。兼职工作人员不与商会订立劳动关系,原则上不领取报酬。
第三条 由会长(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人事管理,秘书处根据会长的授权对商会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条 工作人员的奖励与惩处,根据岗位职责、工作表现、考核结果等,由秘书处负责,报会长批准。
第五条 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人计划,报会长审定,由秘书处实施招聘,招聘结果报会长审定批准。
第六条 工作人员表现突出的,可以根据其工作情况分别给予口头表扬、颁发奖励证书或奖金等奖励。
第七条 工作人员工作表现不良的,可以根据其工作情况分别给予口头批评教育、减薪降职(限专制工作人员)、解聘、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杭州市三门商会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资料是商会发展历史的真实凭证,是商会开展各项工作的必要条件和第一手资料。是商会的资产和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档案的认识程度及档案管理的水平,将直接影响档案发挥作用的程度。为规范档案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档案的收集工作
1.归档工作。
工作活动中不断产生的文件材料,处理完毕后,经由文书人员整理立卷、定期移交给档案员集中保存,称为"归档"。
2.归档范围
(1)商会筹备期间的可行性研究、建议、倡议书、章程、制度、通知、申请、批示、文件等资料;
(2)大事记;
(3)商会筹备组组长、副组长名单,筹备组成员名单,会员名单;
(4)商会报批名单及相关资料;
(5)财务收支明细材料;
(6)与商会活动相关的资料;
(7)聘用人员合同,人事档案资料;
(8)会议记录,新闻媒体相关报道;
(9)党群社团组织机构文件;
(10)财务账薄、凭证;
(11)照片、录音录像(光盘、优盘等);
(12)基本建设相关材料;
(13)财产登记表、价格表;
(14)工作计划;
(15)各种活动的策划书、正式活动实施方案;
(16)网上的电子信息(光盘、优盘、硬盘等);
(17)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是商会各项活动的真实记录,也是商会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必须归档保存。
3.档案收集
依据收文发文登记、打印材料登记、传真收发登记、网上下载材料登记和日常办公室的资料清单,进行收集整理。
二、档案的整理工作
档案的整理,就是把零散的和需要进一步条理化的档案,进行基本的分类、组合、排列和编目,使之成为一个有机的系统。
1.整理的原则
(1)必须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
(2)必须便于保管和使用;
2.整理的程序
(1)分类、组卷、卷内文件的整理;
(2)案卷封面的编目、案卷的装订、排列;
(3)案卷总目录和卷内目录的编制;
三、挡案的管理工作
案卷整理入柜后,要妥善保管,建立借阅使用审批登记手续。
1.及时收集档案资料,来文、发文、文字、电子资料、音像资料、刊杂志、领导外出开会、活动带回的资料处理后,要由管理员及时收集回来,以免丢失;
2.档案柜内要放置樟脑丸、干燥剂以防虫蛀、潮湿而损坏案卷;
3.档案管理者必须经常翻阅总目录和检索工具,对自己保管的材料胸中有数,便于很迅速、准确地找到所需案卷资料。
4.严格执行本会的保密制度,杜绝丢失和泄露案卷资料现象的发生。
杭州市三门商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本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会接受政府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物资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的载体可以是本会内部读物、网站媒体等。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涉及到社团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社团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本会理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社团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杭州市三门商会法人证书保管、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杭州市三门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证书的保管: 证书包括: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机构证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一)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机构证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由秘书处负责保管。
(二)各项证书,原则上不得带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秘书处批准、签字备案后,由证件保管人员亲自携带使用,严防丢失。
第三条 证书的使用: 使用证书实行登记制度,登记表由办公室存档,以便备查。
(一)日常事务性办公需要法人证书,如联系业务、各种证照年检或使用复印件等,须经秘书处审核,由秘书长签批。
(二)各类合同等重要文件,需要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经秘书处审核,由秘书长签批。
(三)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行文需要商会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经秘书处审核,秘书长签批。
(四)各类合同、协议等文件及对政府、相关部门行文需要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经秘书处审核,秘书长签批,此外需登记备案,以备查阅。
(五)禁止未经秘书处允许私自复印法人证书原件及其他证件。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后果将由直接负责人负责,后果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
杭州市三门商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建团结和谐商会氛围,维护杭州市三门商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共同利益,保护和促进商会会员之间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增强商会凝聚力,规范商会会员生产、经营行为,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商会会员自律性公约,是商会会员文明服务、公平竞争、规范行为、自我约束的准则。
第三条 商会会员自律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商会会员,是指杭州市三门商会会员单位或会员个人。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
(一)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 商会《章程》、《会员自律公约》和商会其它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会员应当严以律己,自觉约束个人或企业行为,注意小节,不得损害商会的整体利益及社会声誉,自觉遵守如下规定:
(一) 自觉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积极开展项目合作和创新,提升商会整体竞争力;
(二) 讲究信誉,遵循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努力提升州市三门商会的社会形象;
(三) 团结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不搞拉帮结派等有损于商会团结的行为;
(四) 主动制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行为,并避免商会遭受重大利益损失;
(五) 会员特别是领导层,必须时刻注意个人形象,严禁在公共场合酗酒滋事、损害商会的声誉;
(六) 对企业负责,对商会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家庭负责,远离“黄、赌、毒”,禁止酒后驾车;
第七条 商会对会员单位的服务,依靠“引导扶持、互助互济、友好协商、求同存异、力求双赢”的办法。
第八条 商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上个人可充分发表意见,一旦决议经表决后生效,个人不同意见可保留,但必须执行决议。会议决议需经到会半数以上人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与监督
第九条 商会将定期就本公约的执行情况向会员进行核查和监督,对执行公约成绩突出的会员企业给予表彰,并定期通报公约执行情况。
第十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商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书面批评;
(二)商会内警告或通报批评;
(三)劝其退会;
(四)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理事会审议后予以罢免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自觉遵守本公约的会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会可对其予以适当的表彰:
(一)有完善的公司内部制度以保证本公约之严格遵守者;
(二)进行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或管理创新,贡献突出者;
(三)诚信守法,市场信誉卓著者;
(四)热心商会建设,对商会发展提出重大意见、建议并被主管机关或商会采纳者;
(五)其他成绩突出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十四条 本公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