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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三门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杭州市三门商会, 英文译名:Sanme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angzhou。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三门籍人士在杭创办的各类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团结合作、共同发展”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交流、互通信息、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密切会员与政府的联系,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企业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树立良好的三门商人形象;组织会员企业充分发挥综合优势,为杭州和三门两地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使商会成为杭州和三门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发展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经济合作办公室的领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杭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自觉服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杭州市延安路9号吴山名楼3007-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2、支持、引导遵守有关公约和职业道德,倡导会员承担更多社会责任;

3、加强会员企业间、本会企业与区域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商会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

4、加强宣传,提高商会的知名度和三门人的整体形象;

5、积极为杭州和三门两地政府献计献策,促进杭州和三门经济发展,形成双向良性互动;

6、为本会企业及三门创业人士来杭州发展提供良好服务;

7、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8、其它依法可以开展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杭州三门商会实行会员制,设单位会员。

凡三门籍人士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为主要投资者的在杭经济组织,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5、拥护本会的章程;

6、三门籍人士在杭州创办的经济组织;

7、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3、有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优惠待遇的权利;

4、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有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给予帮助和支持的权利;

6、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7、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8、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9、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10、积极向本会提供信息、为本会活动提供方便条件;

11、对本会不宜公开的事项进行保密;

12、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3、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监事一名,理事会组成人员及秘书长、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负责监督本团体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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