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三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人才办〔201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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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县企业人才公荐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直属各单位,在三门省市属各单位:
现将《三门县企业人才公荐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三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7日
三门县企业人才公荐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高层次人才评价体系,不断拓宽人才选拔渠道,发现和培养更多本地英才,激发人才的创造活力和发展潜力,加快我县人才集聚、打造人才洼地,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市委《台州人才新政三十条》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三门人才发展环境,完善现行高层次人才评价方式,不拘一格降人才,坚持凭能力、实绩、贡献评价人才,发现、选拔和培养一批我县技术能力强、实际贡献大、发展潜力高的经济产业类人才,真正地向被挡在传统评价标准之外的人才敞开大门,放大人才服务产业经济发展的功效。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服务发展、动态管理”原则、采取“自愿申请、社会公荐、市场调查、政府认定”的模式进行。结果面向社会,接受群众监督。
(一)坚持公平公正。向社会公开邀请,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公荐委员会成员。公荐委员会接受个人自荐、企业举荐、行业推荐,委员会成员对认可的人才自愿署名公荐。所有程序公开透明,评定结果在网络媒体公示。
(二)坚持服务发展。紧密围绕我县传统行业转型升级、新兴行业裂变发展的需求,深入挖掘相关行业现有人才,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和潜力,促进人才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三)坚持动态管理。公荐委员会成员依据实际情况可常态化开展公荐工作。同时,对本办法认定的人才实行动态评估管理,凡出现重大业绩负面行为,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等情况的,由县委人才办提交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相关待遇。
三、公荐条件
公荐面向在三门企业工作的职工,担任中层正职以上职务,其工资性收入不少于10万元,无科学精神、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方面负面评价,开展应用研究、技术创新能推动我县行业、产业发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公荐:
(一)在学科或行业领域内公认度较高,在台州市乃至浙江省内外有一定知名度的,传帮带作用发挥明显;
(二)具备良好的科研素质能力,研究方向发展潜力大,具有较好创新前景或能实现技术突破;
(三)从事相关行业关键技术、前沿技术研究,至少主导或领办1个以上技术升级项目,并已取得技术突破或解决行业关键性技术难题;
(四)具备相关行业突出管理能力,且能规范企业或者行业秩序的管理人才;
(五)创办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商业模式,有广阔发展前景的,可产生较大经济社会效益;
(六)获评市“500精英计划”等市级及以上人才称号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与原单位协议期已满,在我县全职工作的。
四、评价程序
(一)申请环节: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进行自荐,或由企业对本单位符合条件人员进行推荐。公荐委员会成员也可结合三门产业实际情况,在县域内发现并推荐人员。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公荐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业绩佐证材料。
(二)公荐环节:
参与公荐的人员在获得3名及以上成员或邀请专家的署名推荐后,由公荐委员会出具有效公荐书,每名委员会成员每年署名推荐人才数量不超过3名。如公荐委员会无参加公荐的人员相关专业的成员,公荐委员会可邀请3名以上该专业的行业专家对其进行评估,由公荐委员会决定是否出具公荐书。该行业专家需为台州市“500精英计划”或相当于该层次市级及以上人才。
(三)调查环节:
由第三方机构对提出申请的被公荐人进行尽职调查,调查结果分为“积极推荐”、“一般推荐”和“不推荐”。
(四)评定环节:
公荐委员会依据个人业绩材料及尽职调查结果,集体评定被公荐人等次,分一类、二类两个等次。
(五)公示环节:
通过集体评定的被公荐人通过网络、媒体向社会公示个人业绩情况,同时公开公荐书内容和署名的公荐委员会成员名单。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六)认定环节:
经公示无异议的被公荐人,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公荐委员会评定结果发文认定。
五、扶持政策
被公荐人依据评定结果,分别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扶持。
(一)一类人才:参照台州市“500精英计划”C类人才相关扶持政策给予补助;享受购房补助、生活津贴、薪酬补贴等优惠政策。享受期限为3年。
(二)二类人才:参照县拔尖人才相关扶持政策给予补助;享受生活津贴、体检、疗休养等优惠政策,并可入住人才公寓,享受期限为3年。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企业人才公荐制是壮大我县人才队伍的一项有力举措。由县委人才办负责牵头组织,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相关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使企业、相关人才充分了解工作流程,充分发掘壮大我县人才队伍。
(二)严格考核。被公荐人才享受扶持政策一年后,由署名推荐的委员会成员对其个人成长、技术创新、行业贡献等方面进行复评,如有2名及以上署名推荐的委员会成员提出否定意见的,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被公荐人资格,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5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公荐。
(三)落实责任。公荐委员会由企业负责人、高层次人才、行业协会负责人、评估机构专业人才、科研院所专家等组成,设委员会主席1人,负责召集会议,成员总数不超过15人。公荐委员会成员任期为3年一届。其工作属于自愿公益行为,不领取任何报酬,不享受任何特殊待遇。委员会成员在公荐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证公荐质量。如署名公荐的人选有2名以上未通过尽职调查,则取消委员会成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