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相关工作的通知》
专项解读
(一)背景介绍
创业投资是优化资本配置、支持实体经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投资方式,是多层次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创业投资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
但同时由于我国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历史还很短,创业投资业的发展水平和质量,与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一些创业投资企业在资本募集、项目选择、投后管理、退出方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热衷于投资快要上市的成熟企业,对处于初创期的早期项目支持力度不够。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行业的财税扶持和政府引导基金政策,更好地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成长性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
(二)主要内容
1、进一步简政放权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通知》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承担创业投资企业的具体备案年检工作,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职能,移交至创业投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
2、积极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
《通知》规定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加快设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目前,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热衷于投资快要上市的成熟企业,对处于初创期的早期项目支持力度不够。通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
另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而且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3、继续加大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力度
《通知》要求按照“市场运作、政府引导、规范管理、鼓励创新”的原则,鼓励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进一步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领域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要做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和服务工作。上述条文进一步重审并强化了国家发改委2013年7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继续加大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力度”的内容。
根据《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是指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活动。投资领域做出明确规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参股基金重点投向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且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投资此类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
4、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通知》要求加快审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发债申请。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2013年7月,国家发改委颁布《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允许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通过公开发行债券募资进行投资。允许创投企业发债募资投资创业型企业,这让创投机构又多了一个募资渠道,以往创投投资机构的资金主要源自自有、合伙人和银行贷款。
5、推动支持创业投资发展政策有效落实
《通知》要求重点检查创业投资企业是否涉嫌二级市场投资等违规行为,在5月末以前完成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的年度检查,并及时为年检合格创业投资企业出具证明文件,以确保其能够足额享受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和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股权转持义务等优惠政策。
在2013年3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PE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发放贷款被认定为违规行为,要求限期整改”。
根据《财政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一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上述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6、支持发展天使投资机构
《通知》明确鼓励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促进天使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发挥其在支持创新创业、扩大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其中较为重要的有以下条件:第一,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第二,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第三,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7、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通知》明确中国投资协会股权与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和各地创业投资协会要加强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服务,各级备案管理部门应指导各级协会发挥好行业规范自律作用。
(三)提示
1、企业可抓住时机,积极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近年来,我国创业投资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据统计,截至2012年末,全国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数量达到1093家,总资产2836亿元,累计投资了11620家企业。目前中国政府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鼓励支持的态度,将国家发改委的备案年检工作移交至省级备案管理部门,且通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税收优惠等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
2、创业投资企业应当积极进行备案和年检工作,否则不能享受国家的政策扶持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另外备案管理部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如不符合监管要求且未改正的,将被取消备案。
目前,备案管理部门对创业投资企业涉嫌非法集资、二级市场投资和债权投资等违规行为监管较为严格。
3、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自身实际情况,谨慎选择合适的投资企业
由于我国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历史很短,我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水平和质量还存在较大不足,一些创业投资企业缺少具备丰富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而且在资本募集、项目选择、投后管理、退出方式等方面也存较大问题,导致热衷于投资快要上市的成熟企业,对处于初创期的早期项目兴趣索然。因此,对于拥有丰富创业投资和相关业务经验管理人员的创业投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投资于具备较高成长性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